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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民瑞康医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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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中医中药原创技术研究分会为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的二级机构,是由全国从事中医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中医药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中医医疗机构、咨询管理机构、中药生产企业、中医装备研发、生产、流通企业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群众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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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原创技术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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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浏览次数:136中医药原创技术分会 
品牌: 中医药原创技术分会
品牌: 中医药原创技术分会
归属地: 北京
单价: 1000.00元/个
最小起订量: 1 个
供货总量: 1000 个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3 天内发货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20-11-30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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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中医药原创技术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 本分会为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的二级机构,是由全国从事中医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中医药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中医医疗机构、咨询管理机构、中药生产企业、中医装备研发、生产、流通企业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群众团体。


中医药原创技术分会

发展历史一、中医药原创技术分会的申请、筹备、成立历程

2017年2月开始策划申请加入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

2017年8月向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提交分会申请报告;

2017年10月成功获得总会批复,同意筹备中医药原创技术分会;

2018年9月在北京正式成立。

宗旨与战略目标

宗旨:“挖掘、传承、保护原创技术与成果。”

战略目标:充分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协调、推广的作用,健全中医药原创技术挖掘机制、研发机制、培训制度,规范应用推广,分会将团结组织全国广大中医药学者、专家,集中整合中医药关于创新技术和信息化的各种资源,搭建全国中医药创新技术综合交流的服务平台,加强中医药创新技术的国内国际交流合作,提高中医创新技术和服务水平,从而促进我国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

工作理事会

严格遵循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关于分会组织架构人员入会申请审核标准,截止到2018年9月中医药原创技术分会已吸纳中医药原创领域的临床、科研、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全国各省市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含民营)院长、门诊部、研究所、研究院等医疗机构的相关领导;及中医药传承人等120人,其中包括会长1人、副会长12人、常务理事89人,理事271人。

    分会组织领导成员

    会 长:于国泳

    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康晓飞

    副秘书长

安学艳    李玲玲 

李玲玉    赵    梅

赵新燕    李    玲

宋军艳    姚海英

韩朋冉    陈伟丽

曹志岭    和占飞   

成立大会准备工作

1、自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同意分会筹备以来,在总会的严格指导下,我们的筹备工作高效部署竭力将每个细节落实到位,以健全分会成立前期工作,期间曾多次在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国际部中医药原创技术分会秘书处召开筹备会议,共同商酌谈论分会发展事宜及管理办法(草案);

2、分会的业务范围参照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的规章制度,并依据专业领域内大数据信息对中医药领域发展方向,面临的科研、临床难题及中医药行业的优势与不足进行全面调研筛选、反复推敲修订,最终经分会管理层商定由分会会长定稿。

3、随着大数据信息时代的到来,中国中医药健康行业与信息化相结合也迫在眉睫,为了完善分会信息化网络系统,经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的指导,我们搭建了平台官网、微信公众账号及中医药健康小程序(建设中);

4、为了中医中药原创技术平台夯实基础,稳步发展;为了真正实现拯救、普及、传承传统中医药文化;为了中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招贤纳士,吸引有志之士、有才之人共同组建我们分会团队。

分会运营情况

分会秘书处一部:北京东直门医院国际部

二部:北京中民瑞康医学研究院

分会工作任务(一)大力开展中医原创技术挖掘、研究、评价、推广,搜集、挖掘、整理、遴选中医中药原创技术建立中医药原创技术遴选目录。推动建立中医原创技术保护机制、创新研发鼓励机制、成果转化机制,建立中医原创技术评价体系,搭建推广平台。

(二)大力开展中药炮制技术、配伍技术的规范化、标准化研究,鼓励中药新剂型开发、应用和推广。

(三)大力开展中医智能化研究,促进中医特色诊疗装备研发、推广、应用与评价。

(四)大力开展中药智能化识别、追踪系统开发、应用与推广。

(五)大力推动中医中医药与现代数学、物理、化学、机械、信息、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交叉、融合,推动中医中药现代化进程。

(六)加强中医中医药原创技术传播,建立本分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搭建一个良好的网络平台。开展科学普及活动,编辑出版有关中医中药原创技术方面的学术专著、信息、科普期刊、科普图书。

(七)大力推动中医中医药原创技术国际化进程。

(八)大力挖掘中医中医药原创技术文化内涵和外延解读与研究,促进中医中药原创技术文化体系建立。

(九)定期开展中医中药原创技术普查及调研工作,为中医药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十)搭建学术交流平台,开展中医中药原创技术交流与成果推广大会、展览展示活动等方式,积极以多种形式推广中医、中医药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拓展中医药产业的宽度和内涵。

(十一)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加强国内和国际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推动学科发展,组织重大学术课题的研究和考察活动。

(十二)积极开展中医药原创技术培训及继续教育、认证、考评、管理等各项工作,提高中医药工作者的整体水平,为行业发展提供人才服务。

(十三)开展中医中药相关政策研究,为行业政策、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咨询、指导和信息服务。

(十四)通过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组织成立专项基金组织,为中医药产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十五)评选和奖励优秀的中医药工作者、单位以及科学技术成果、学术论文、科普作品等。

(十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制定行业相关标准;完成总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

中医药原创技术分会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为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中医药原创技术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

第二条 本分会为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的二级机构,是由全国从事中医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中医药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中医医疗机构、咨询管理机构、中药生产企业、中医装备研发、生产、流通企业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分会宗旨是: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协调、推广的作用。健全中医药原创技术挖掘机制、研发机制、培训制度,规范应用推广,分会将团结组织全国广大中医药学者、专家,集中整合中医药关于创新技术和信息化的各种资源,搭建全国中医药创新技术综合交流的服务平台,加强中医药创新技术的国内国际交流合作,提高中医创新技术和服务水平,从而促进我国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是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的二级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的领导。

第五条 本分会接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分会秘书处设在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国际部,下设:秘书处、学术部、教育培训部、对外合作交流部。联系电话:010-57436868

第七条 本分会五年一届。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八条 本分会的工作任务:

(一)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制定行业相关标准;

(二)对基层中医药行业发展亟待规范和明确的有关问题开展调研,形成意见和建议,为政府行政部门决策提供咨询;

(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中医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五)积极参与并推进“中医药”事业及“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建设的规范化进程;

(六)大力开展中医药研究和临床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工作,推动中医药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七)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加强国内和国际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推动学科发展,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考察活动;

(八)编辑出版有关中医中药原创技术方面的学术专著、信息、科普期刊、科普图书;

(九)积极开展中医药原创技术培训及继续教育、认证、考评、管理等各项工作,提高中医药工作者的整体水平,为行业发展提供人才服务;

(十)提供发展中医药产业相关的政策、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的指导和信息服务;

(十一)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中医中药原创技术交流与成果推广大会、展览展示、活动等方式,拓展中医药产业的宽度和内涵;

(十二)建立培训基地,加快全国中医药原创技术工作的开展;

(十三)搜集、挖掘、整理、遴选中医中药原创技术建立中医药原创技术遴选目录;

(十四)通过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组织成立专项基金组织,为中医药产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十五)开展科普活动,普及中医药知识;

(十六)评选和奖励优秀的中医药工作者、单位以及科学技术成果、学术论文、科普作品等;

(十七)不断完善本分会官网,搭建一个良好的网络平台。

(十八)完成总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理事会第九条 本分会由理事单位、个人理事组成。

第十条 理事资格:

(一)拥护本分会的管理办法;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分会,并履行理事义务;

(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的专家、学者,取得副主任医师、教授或相应技术职称者,承认并遵守本分会管理办法,可申请成为本分会理事。其他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协会工作者可申请为本分会个人理事;

(四)在医疗、保健、科研、医学教育和地方协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的主要领导可申请本分会常务理事单位或理事单位;

第十一条 理事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分会审核批准;

(三)颁发理事证书。

第十二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参加本分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二)优先享受本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优先获得本分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的管理办法;

(二)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分会的工作和活动,完成本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按时交纳会费,接受本分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理事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收回理事证书。理事拒不履行理事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有严重违反本分会管理办法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终止理事资格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常务理事会本分会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

第十六条 本分会常务理事资格:

(一)具有执业医师或职业资格,取得副主任医师教授相对应的技术职称,有较高的学术威望;

(二)从事医疗、养生保健机构工作的负责人;

(三)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热爱中医药事业;

(四)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组织能力的企业负责人;

第五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七条 本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

(三)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对理事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分会工作;

(二)筹备召开理事代表大会;

(三)向理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理事的吸收;

(五)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推选或聘任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七)审议各机构工作计划;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并通过理事变更和增补。

第二十一条 每年召开一次分会年会,总结过去一年开展工作,部署下一年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报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分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7-9名,秘书长1名,由分会会长提名,由总会任命;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若干名,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40-60名,由会长或副会长推荐;理事若干名。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分会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常务理事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制定本分会发展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五)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分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国内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拨款或政府项目;

(四)开展活动的服务费、咨询费,会议的会务费,培训的培训费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由总会统一管理,必须用于本分会管理办法的工作任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严格按照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办人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审查。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管理办法修改程序第三十二条 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修改后的管理办法须在理事代表大会通过后十日内报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分会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终止协议须经分会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经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批准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上交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处理。

第九章 说明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8年9月6日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中医药原创技术分会第一次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本分会会长办公会。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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